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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分析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全市金融运行情况;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建议。

(二)负责协调、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对全市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负责联系驻泰各类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协调解决金融业发展中应由地方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协调、引导、鼓励异地金融机构为地方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三)负责地方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属金融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金政、金企合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进企业债券、政府债券发行工作;负责全市资金风险预警监测。

(四)拟定全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育、改革和发展的有关措施;协调和推动企业上市工作,负责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初审工作,跟踪监测全市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运行情况,指导协调上市公司配股、增发等再融资工作;指导协调非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参与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协助省证券监管部门做好对我市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和规范发展工作。

(五)拟定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措施,负责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和变更的审核、报批及业务监管;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与金融业务相关企业的监管工作。

(六)指导、协调、推进全市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发展;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规范发展。

(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处理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协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活动。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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